首先是权利外观,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代理权的外观首先要存在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即在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如持有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或者能代表被代理人授权的物件、凭证等,这些证明文件或凭证就是代理权的外观,并能够作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如在使用银行卡的POS交易或其他交易场景中,使用他人真实的银行卡、输入正确密码,一般即认定为表见代理。如果并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也就不存在代理权授予的表象,自然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其次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前置要件,如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况,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第三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构成表见代理行一方面要看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不是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另一方面还要看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和无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是无权代理,却恶意与其成立法律行为,那就是明知故犯,对行为后果自负其责,与所谓的被代理人无关。而且,在审查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时,对于这个“不知道”应采取主观上无过失的标准。
具体判断方法,由于不同相对人之间存在个体差异,社会经验、文化水平等皆不同,法院应当“结合个人生活经验,综合考虑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关键因素,包括代理权表象形式、行为人知识、认知能力、交易性质、惯例、地点、金额、行为所用语言及文字确定性等,采纳严格的“无过失”认定标准。
最后,民事行为已经实施且有效是表见代理的必要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这是因为,相对人不应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代理权,更不应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形成合理预期;譬如:未成年人拿着家长的身份证、房产证去办理借贷抵押,用他人的银行卡归还赌债等,前者是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心智明显不相适应的行为,后者属于非法之债,其后果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代理人”行为违法或相对人明知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自然也得不出“代理行为有效”的结论。
以上就是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四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