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斌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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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告获取谅解、从轻处罚

发布者:刘晓斌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4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高某,男,197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刘晓斌,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斌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1月1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一辆川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长园高能电气公司对出路段时,车辆与停在路边的粤S×××**号小型轿车及行人即被害人王某、李某霞、朱某木先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和李某霞受伤,朱某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李某霞、朱某木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为轻伤一级;李某霞达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认罪认罚;3、获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霞、王某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谅解书;被害人朱某木的家属2020年4月19日出具谅解书,均以收到高某的赔偿款为由,对高某表示谅解。另外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朱某木的家属已经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有谅解书、保险赔偿凭证等材料证实。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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