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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发布者: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3日|分类:公司法 |285人看过

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需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而不受其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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