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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能否通过法院解除

发布者: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59人看过

近年来,基于各种考虑,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已是常见之事。而一旦同居男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补充: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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