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重庆赐峰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峰公司”)与被告重庆江北区长安汽车附件厂(以下简称“附件厂”)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由赐峰公司供应中(高)密度纤维板给附件厂,并负责运输,运费由附件厂承担。合作期间,赐峰公司多次供货,双方进行了多次对账。截至2020年11月,附件厂尚欠赐峰公司货款854085.57元和运费15260元。对账后,附件厂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至起诉之日,仍欠货款404085.57元和运费15260元。赐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附件厂支付剩余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
仲裁结果: 本案未提及仲裁程序,直接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办案过程:
赐峰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附件厂支付剩余货款、运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赐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附件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赐峰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附件厂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运费。
法院判决附件厂支付赐峰公司剩余货款404085.57元、运费152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点评:
本案中,赐峰公司与附件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赐峰公司按约履行供货及运输义务,附件厂未按时支付货款及运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附件厂未到庭应诉,未提供已支付货款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体现了法律对缺席审判方的不利推定。
法院判决附件厂支付剩余货款、运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体现了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提醒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风险。同时,也提示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