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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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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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例之四:假肢费应赔偿终身还是不予支持?

发布者:刘尚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27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杨某才在晋江市永和镇某村开办纤维泡料厂(未办理营业执照),陈某虎系杨某才的雇员。2015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陈某虎在操作破碎机时,右前臂被绞断。陈某虎受伤后,杨某才将其送到晋江市医院治疗,其共住院22天,杨某才支付医疗费11410.79元及生活费2610元。陈某虎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止,住院期间为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至安装假肢之日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经鉴定陈某虎可装配前臂肌电手,价格为26000元,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维修费为假肢款的10%(首年无需维修费用),首次装配时间为30天,需1人陪护,每日每人需食宿费50元,每次更换维护时间为7天。陈某虎尚有母亲阮某珍需要赡养,有四子陈某飘需要抚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项目及金额是否合法?二、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如何承担?

杨某才辩称,陈某虎在其处做工属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事故发生后,其派人把陈某虎送往晋江市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陈某虎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说是陈某虎故意所为,故陈某虎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事故发生之前,杨某才就多次指正陈某虎要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但陈某虎不听劝阻,还是违反规定操作机台,操作破碎机时,应该在机台的后面操作,而证人可以证明陈某虎是在破碎机前面违规操作机台,该证人亲眼看见陈某虎的手被绞伤的事实。陈某虎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免杨某才的赔偿责任。陈某虎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1。护理费,护理期间应当计算到定残前一天为止即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15日共计118天,部分护理期应当为118天-22天=96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参照20元/天计算;3。残疾辅助器具费,虽然有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但因还未实际支出,不予认可,对于安装首次假肢食宿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维护假肢误工费,因没有法律规定,不予认可;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及事实子以认定;5。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把责任比例计算上,请法院予以认定;6。交通费和营养费要求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认定;7。鉴定费中关于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是不需要鉴定的,故此费用杨某才不予承担。

原、被告双方对残疾辅助器具费争议很大,刘尚兵律师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应以陈某虎主张按照福建省男性平均寿命计算可得其应安装假肢7副,残疾辅助器具价款182000元,维修费46800元予以支持。被告认为陈某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虽然有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但因还未实际支出,不予认可,对于安装首次假肢食宿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维护假肢误工费,因没有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刘尚兵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两级法院认为,杨某才主张陈某虎在事故中故意所为,存在重大过失,应由陈某虎当承担大部分责任,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陈某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杨某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虎在机台高速运转过程中进行工作,未能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8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25692.22元。

四、案例评析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因事故导致肢体离断,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都是伤害非常严重的,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给当事人心理上导致严重的创伤,给未来的生活蒙上难以磨灭的阴影。在该类案件中,笔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的数百余份案例,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俗称假肢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缺乏统一的判决尺度,导致全国的判决各不相同,有判决支持一副的(需要实际安装,且提供了发票);有判决支持二十年的,以鉴定为准,不管是否实际安装;有判决支持终身的(以鉴定为准,计算至全国平均寿命止,也有按本省平均寿命计算的);有参照伤残补助金年限计算的;有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先支持五年的;有的法院甚至以当事人未实际安装或未提供发票为由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中出现,则代表当事人因事故的损伤后果比较严重,该费用是否得到支持,支持多久,直接影响到已残疾的当事人未来的生活状态,如果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尺度,仍然由办案法院自由裁判,则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现象,让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公平公正只是美好的希望。本案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是笔者向法院提交了很多判决终身的案例,也是遇到善良法官的结果,实是当事人之幸。本案的当事人有五个子女,生活负担非常沉重,三十余万的赔偿对于这个家而言,也仅是杯水车薪,希望经历失手之痛的当事人,能够乐观地面对以后的生活。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统一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支持的尺度,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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