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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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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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小三”购房,妻子怎么维权

发布者:邓飞娜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主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宋XX与被告闫XX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20202月份原告宋XX不经意间查看其丈夫闫XX的手机,发现闫XX与昵称“倩倩”的微信聊天记录话语暧昧,两人之间存在非正常交往关系。

在原告宋XX的追问下,被告闫XX承认,昵称“倩倩”真实姓名为毛XX。2018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为了追求毛XX,被告闫XX通过银行转帐、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方式为毛XX支付购房款,以及通过发红包、为购买名贵包包,手表、化妆品等方式,合计给付毛XX80多万元。由于毛XX所使用的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为其父亲毛XX的银行卡,微信转入毛XX的微信帐户近30万元。

宋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闫XX、毛XX、毛XX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闫XX给付被告毛XX70多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决被告毛XX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宋XX;3、判决被告毛XX对上述款项中的30万与被告毛XX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毛XX的律师辩称:1、毛XX是在闫XX的追求下,慢慢建立了感情,最初并不知道闫XX是有家庭。2、收取的款项具体金额应当核实,其中有一部分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还有是闫XX为毛XX及家人的节日问候,有的具有爱情象征意义“520”“1314”等,50多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物品是闫XX自己购买。3、赠与是有效的,不应退还。4、闫XX告知毛XX,自己与宋XX是有财产约定,财产各自独立。闫XX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毛XX提交了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毛XX辩称:其女儿是使用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了微信,但自己对此事不知情,也没有使用款项,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做为本案的宋XX代理律师经分析,向法庭提交证据:1、聊天记录中有“开房”“生孩子”“老公”等内容的称呼证明闫XX与毛XX两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微信转帐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及银行转帐记录,证明支付的款项;3、微信号,支付宝的实名认证页,证明为收款人是某本案的被告毛XX。4、淘宝购物详情截图、京东购物详情截图,购物发票,收货地址等证明为被告毛XX购买的物品及金额,5、结婚证,证宋XX与闫XX的婚姻关系结婚日期。

四川XX律师,作为宋XX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闫XX与毛XX保持非法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闫XX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毛XX以及为其购买物品。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的,应当将全部款项返还给原告宋XX。

从被告闫XX与被告毛XX的聊天记录中能够充分证明,被告闫X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毛XX保持非法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毛XX明知被告已婚的事实仍与其保持非法的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

被告闫XX擅自以各种形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帐给毛XX及为其购房、购买家具用品,购买衣、物等。《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而被告闫XX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宋XX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毛XX,严重侵犯了宋XX的合法权益,而毛XX明知闫XX有配偶而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以各种方式取得财产,收到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宋XX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应当将全部款项返还给原告。

原告宋XX与闫XX没有财产约定,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被告毛XX提交的聊天记录,以聊天记录的内容认为双方有财产约定,纯属于其主观臆断。另外,即使有财产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就可以将财产擅自赠与“小三”“小四”,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属于赠与无效的。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本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二、关于被告闫XX转帐给毛XX的银行转帐、支付宝转、微信转帐,毛XX收到的款项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微信转帐记录中有节日问侯及为其家人发放的生日红包,该款项全部是以毛XX的名义收取,是毛XX以其母亲及奶奶过生日为借口索要钱财。

原告提交了机票等证据证明,闫XX就根本不在成都,更不可能和毛XX一起消费的。

三、购物详情的网络截图及购物发票能够充分证明所购买的物品及价值。毛XX虽然没有直接接受现金,但取得了价值相当的物品,如果返还相应物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会大打折扣,毛XX应按购买时的价值进行返还。

四、被告毛XX做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应对自己的银行卡负有监管责任。聊天记录中能够证明毛XX知道毛XX与闫XX的不正当的、非法的男女关系,做为父亲不仅不予以制止和教育,而是为其收取违法的款项提供帮助,应当将其通过微信收取的所有款项毛XX对宋XX承担连带的返还义务。

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辩称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及生日款等不予返还。本院认为,闫XX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与毛XX的婚外情关系,该婚外情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毛XX收到这个款项不具有正当性。综上,闫XX的赠与行为,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闫XX赠与的物品,均为具体的某些物品,而非货币,毛XX接受赠与物品使用后属于自然消耗,对尚存的物品进行返还比较适当。针对原告要求毛XX承担连带的问题,根本查明的事实,闫XX赠与合同的相对方系毛XX,赠与的款项均毛XX支配使用,故,原告主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闫XX与被毛X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判决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宋XX返还款项70万元。

三、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宋XX物品XXXXXX

(备注:文中人名系化名,本案案号(2020)川011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



邓飞娜,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