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8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租用某县某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并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某公司。因该县某大型建设项目,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没有取得项目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该项目建设指挥部强行对李某承包的山地进行征收。李某被迫与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李某认为征收协议系胁迫,且补偿不公平,多次到上级政府部门反映,均未得到有效回复。
李某委托郭春华律师诉讼维权,为核实征地合法性,律师依法向该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该项目征地批文等资料。该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找到该项目征地批文。代理律师认为,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行政相对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无效。无效行政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该县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是根据该县人民政府通知组建,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故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基于败诉压力,在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获得较为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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