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曾某系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XX镇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建造一栋三层房屋及附属建筑,其中房屋占地面积182.31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738.22平方米。曾某于2005年5月26日获得原上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100平方米。2009年11月,曾某报经上栗县XX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其住房左侧临时新建养殖场,形成案涉附属建筑。2020年3月3日,该镇赣湘开放合作试验区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土地整理为名下达房屋征收通知书给曾某,通知曾某其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为房屋征收标的物,确定曾某为被征收人,为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X镇政府,征收补偿依据为《上栗县赣湘合作产业园(金山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20年4月14日,XX镇政府向曾某作出并送达栗停字〔2020〕第95号《责令改正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责令曾某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天之内自行拆除附属设施100平方米。同日下午,XX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曾某附属建筑共计738.22平方米。
曾某委托郭春华律师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镇政府2020年4月14日行政强拆曾某房屋行为违法。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XX镇政府于2020年4月14日实施的强制拆除曾某附属建筑的行为违法。被告镇政府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XX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XX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案涉附属建筑形成时间在2009年,XX镇赣湘开放合作试验区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3月3日通知曾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XX镇政府才以曾某兴建钢棚100平方米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栗停字〔2020〕第95号《责令改正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在此之前该附属建筑从未经有权处理机关认定其为非法建筑物,且该责令改正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认定的是曾某兴建钢棚100平方米的行为违法,而XX镇政府实际拆除的附属建筑共计738.22平方米,该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与XX镇政府实施的行为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拆除房屋,首先应按照程序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涉及征收补偿的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在可执行时,仍需按照程序履行催告义务后方可进行强制拆除。本案XX镇政府未下达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发布拆除公告并告知曾某强制拆除的理由、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就在2020年4月14日下达栗停字〔2020〕第95号《责令改正违法(章)行为通知书》的当日,组织人员对原告的附属建筑进行了拆除。XX镇政府既未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也未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拆除,故XX镇政府拆除曾某附属建筑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由于附属建筑已经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所述,XX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确认违法之后,经过谈判,曾某房屋及附属设施最终获赔499.2万,曾某维权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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