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洪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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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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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受赠以及税收的三个法律问题

作者:宫洪臣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7次举报


武汉疫情发生以来,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突如其来的爆发导致医疗物资的不足,社会各界人士纷纷伸出援手,对武汉地区捐钱捐物,随着党的领导,政府与广大医疗工作人员的努力,疫情得到的初步的控制,但口罩等医疗物资仍然是短缺状态,各地各级为了优先保证一线工作人员的物资使用,也接受了不少的捐赠,笔者的顾问单位中有国有属性的企业,也有政府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接受捐赠后,物资应当如何处置有诸多疑问,今天笔者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捐赠事宜咨询最多的问题进行解答,以兹各位参考。

问题一、受赠主体一般有哪些?捐赠、受赠过程中在法律上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根据此条,看似任何人和组织都能接受捐赠,但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根据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政府机关及其部门不能作为收益对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问题二、受赠主体对于捐赠的物资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问题三、捐赠主体以及受赠主体对于捐赠物资的税费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条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对于捐赠企业,所捐赠的物资可以在利润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对于受捐赠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列入收入总额,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宫洪臣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2010年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进入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