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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知道,宠亦有道?

2019年08月12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3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相信不少人都养过宠物,作为主子身上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你又了解多少呢?其实养宠物,不仅需要对宠物负责,还需要对他人负责。所以不管是准备养还是已经养了宠物的主子们,不妨往下看看养宠物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又该如何预防吧。首先,

相信不少人都养过宠物,作为主子身上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你又了解多少呢?其实养宠物,不仅需要对宠物负责,还需要对他人负责。所以不管是准备养还是已经养了宠物的主子们,不妨往下看看养宠物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又该如何预防吧。

首先,关于养宠物的法律风险我们可以简单的分为两个阶段来看,第一个阶段是宠物的领养上的注意义务,譬如哪些动物禁止作为宠物擅自饲养;第二阶段是养宠物需要注重的管理义务以及宠物致人损害时饲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展开:

案例一:养“另类”宠物好玩吗?

25岁的小谢跟随父母五年前来到广东打工,跟随网络潮流开始饲养另类宠物,2019513日小谢通过朋友介绍,和一个淘宝卖家联系上,卖家自称销售特殊宠物,包括“搜索不到”的蜥蜴、蛇、鳄鱼等。经卖家介绍,当天小谢就以每条300元的价格在淘宝上拍下了两条小蛇。514日,小谢就收到了快递并将两条小蛇养在在自家店铺内。

2019520日,广州市森林警察大队接到举报后来到小谢的店铺进行检查后发现了箱子里的两条蛇。经鉴定是这两条小蛇真身是“球蟒”,属于《华盛顿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保护,每条价值 11250元。现广州某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谢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判处谢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市面上流行饲养另类宠物,但正所谓“好奇害死猫”,往往“猎奇”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的雷区,譬如猴子、貂、天鹅、鹰等,未经审批不能私自作为宠物饲养,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另外,在选择商家时,注意商家是否具备贩卖资质。

案例二:天降大狗,砸至重伤

20184月,位于白云区的张女士来到一处诊所看病。路过一居民楼时,被从天台坠落的宠物狗砸伤后高位截瘫,至今昏迷不醒,病没看成反而丧失了自理能力。最终由于无法找到狗的主人,难以找到具体的责任承受人,只得将整栋楼的居民告上法庭。

高额医药费应该由谁来出?谁又应当为这起事故担责?本案例看似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但实际上是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三:不栓狗绳,隐患多多

2016291730分许,王某遛玩狗后带狗回家,在回到楼下时,王某将拴狗绳去除,二只狗自行上楼。此时,邵某双手提着两袋物品下楼,在距离一二楼中间的平台往下三四格楼梯处与王某饲养的狗相遇。其中一只狗停下嗅了邵某手中塑料袋,之后邵某由于惊吓而失去重心摔倒在楼梯上。王某见状后,先扶邵某回家,后陪同邵某前往上海市医院急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一审法院查明,王某饲养的狗在上楼梯时没有栓狗绳,王某饲养的狗在上楼梯时与下楼的邵某相遇并嗅后者手中的垃圾袋导致邵某倒地受伤。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家犬的实际饲养人与管理者,理应对其所饲养的家犬予以必要且合理的安全管理与限制措施,但其在遛狗回所居住的房屋楼道内却将栓狗绳解除,放任家犬自由行动,其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因未尽到对宠物的管束义务,故而需对宠物引发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看完以上的案例,相信屏幕前的你已倒吸一口凉气,本来有计划领养宠物的人或许已在心里打起了小鼓。在养宠物这件事情上,真的要多留个心眼,已经领养了宠物的市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平时将宠物拴好、按时给宠物注射疫苗、走在路上注意牵狗绳。不仅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己风险的规避。

生活中养成谨小慎微的法律防范意识,在遇到困难时积极寻求有关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我权益,知法懂法就是最强力有效的保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体现对于饲养者的注意义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三证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开展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严禁进行非法转让、买卖行为。

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发生逃逸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应立即组织捕回;确实无法捕回的,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采取环境隔离、猎杀等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许可证》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格证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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