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不知从何时开始,假文凭假证件开始泛滥,“办证”和“发票”一样,成为街头巷尾随处可见的小广告,假证类型五花八门,造假技术也不断升级,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办不到。伪造学历证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出于好找工作的心理和需要那么,劳动者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案情概述

隋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入职某民航空管公司,担任司炉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最后工作至2014年5月30日,当日该民航空管公司以隋某某持有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由,与隋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对隋某某罚款3000元。

因为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曾明确约定隋某某应当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关资质,隋某某伪造证件与民航空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属于欺诈,合同应属无效。隋某某认可其持有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但其实际提供了劳动,故不同意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某民航空管公司就本案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民航空管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某民航空管公司称其于2014年3月初发现隋某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系伪造,后某民航空管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并让隋某某回原籍调取相关证明,证明其证件的合法性,在没有具体工作的情况下,某民航空管公司向隋某某发放了基本福利,后查明其证件确系伪造,基于某民航空管公司的管理制度及锅炉行业规范,某民航空管公司与隋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为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曾明确约定隋某某应当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关资质,隋某某伪造证件与某民航空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属于欺诈,合同应属无效。隋某某认可其持有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但其实际提供了劳动,故不同意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某民航空管公司与隋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本案中,隋某某的岗位为司炉工,根据上述规定,隋某某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其应当持证上岗。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隋某某明知应持证上岗,即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民航空管公司录用隋某某的必要条件。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分析,隋某某持有虚假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与民航空管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民航空管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隋某某主张民航空管公司发现其提供假证后未及时对其予以处理,且其在2014年4月14日取得了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说明双方劳动合同有效。

对此,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即使隋某某在假证被发现后取得了真实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也不能否认其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故隋某某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民航空管公司与隋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

律师点评

在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涉及学历证书、技能证书伪造的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书造假的情况少,只是大部分没有爆发出来。用人单位只有建立起规范全面的用人制度才能防范用人风险。

假证的泛滥,体现出来的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伦理道德已经对造假问题没有什么约束力,人们对造假无所谓的态度就是直接证据,也是这个社会的遗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倡导诚实信用的同时,加强打击力度,加大违法成本,逐步建立起全面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