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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技“狸猫换太子”,终获刑八个月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59人看过

网购已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大电商为提高服务质量,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因此,很多电商平台推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试用条件。也正是因此,部分消费者产生了违法犯罪的念头。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线上操作购物软件支付货款并签收商品后,在线下以虚假商品替换真实商品,又通过网上操作虚构退货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退货,寄还替换后的商品从而达到退还货款并占有商品的非法目的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概述

2018年4月20日,李某某在某某电商自营店购买Iphone 8 64G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包装盒打开,用一部旧的Iphone 7 32G手机进行替换,再重新恢复包装盒,于同年4月25日成功申请退货。

2018年5月13日,李某某在某某电商自营店购买Iphone X 64G手机一部后,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手机包装盒内新手机换成一模型机,再重新恢复包装盒,于同年5月18日成功申请退货。

2018年6月16日,李某某在某某电商自营店购买Iphone X 256G手机一部后,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手机包装盒内新手机换成一模型机,再重新恢复包装盒,于同年6月20日成功申请退货。

2018年6月27日李某某在某某电商自营店购买Iphone X 256G手机一部后,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手机包装盒内新手机换成一模型机,再重新恢复包装盒,于同年6月27日成功申请退货。

经鉴定,上述四部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共计价值28708元。2018年7月13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了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李某某短时间内采取极为隐蔽的方式作案多次,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重庆某某物流公司损失(已退赔)。

律师点评

尽管网上购物无法提供直观的商品比较体验,但购物消费模式的简化、商品选择的多元和商家成本降低的现实反馈都不断刺激着网上购物爆发性增长。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规则完善提供了有效保障,也正因为此,网络购物区别于传统商业的特点愈加凸显,甚至成为网络购物侵财案件借以实施的可能。

以本案为代表的部分网络购物侵财案件既有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线下“调包”)的行为特征,也具有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线上“退货”)的行为特征,因此该类犯罪行为具有明显“亦盗亦骗”的复合性特征。行为人在实施此类具有“亦盗亦骗”复合性行为时,对各部分行为在犯罪目的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具有整体性的清晰认识。因此,在认定该类行为性质的时候也应当对“盗”“骗”行为进行整体评价。

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财产处置的意思。虽然本案行为人实施的“调包”行为直接造成财物的占有转移,但这只是实现非法占有的手段,行为人的虚假退货申请则是造成商家实施上述财产处分行为的根本原因,而商家的全程参与是行为人实现犯罪意图的根本条件。

虽然本案商家的终局意思仅是委托寄还,即认可行为人对商品的临时占有,但在当时条件下该终局意思只能通过该种方式实现。如果将网购侵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既割裂了行为手段的整体性,又忽略了被害方在犯罪过程中介入效果,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体案件事实。因此,“亦盗亦骗”的网购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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