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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开股东会怎么办?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股权纠纷 |941人看过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法定形式。鉴于股东会的人数一般都比较多,作出重大决策的最佳形式就是开会,几乎每个公司都离不开股东会会议。

但实践中,公司成立后几年、十几年不开股东会的情形比比皆是,很多股东面对这种情况都无可奈何,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公司不开股东会怎么办?

股东会如何召开

关于股东会的会议方式,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务的会议,召开时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定期股东会议的召集主体如下:

(1)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是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召开时间不固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主体如下: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公司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所谓“前款所列事项”,是指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这条规定,股东可以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代替股东会会议由此可知,公司并不是必须召开股东会。

虽然《公司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时间,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司不召开股东会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是说,《公司法》并未将召开股东会列为公司的强制性义务。

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

一般来说,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意味着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项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司不按时召开股东会时,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2.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能不能起诉要求召开股东会

从前文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股东自行召集定期股东会或者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都必须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下表决权的股东怎么办?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吗?

某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在(2018)冀070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某石料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而某石料有限公司从201X年X月X日后至今未召开股东会,不仅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严重违反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徐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有召集股东会的职权;董某作为公司监事,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权。其二人不履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执行董事、监事依法召开股东会。

但是,类似于上述案例中支持股东诉讼请求的判例,仅有寥寥几个,此持否定意见的还是多数。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9条中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结语

不得不说,整部《公司法》对于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是有缺失的,尤其是代表的表决权低于十分之一的小股东。

对于这些当事人群体,如果对公司的发展有信心,可采取措施增加自己的持股比例,以增强在公司的话语权;如果对公司的发展没有信心,可及时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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