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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71人看过


小编经常能看到有人在网上咨询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由于当今社会普遍大众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对于合同订立时的有效性还不能准确判断,往往因此埋下了造成损失的种子。下面大家跟着笔者一起来了解一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吧!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一)欺诈,这非常好理解。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何为欺诈呢?所谓欺诈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胁迫,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恶意串通就是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三)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称为隐匿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一)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二)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三)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是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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