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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6日|分类:取保候审 |251人看过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是需要根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仅有少数情况下可以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当而免除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八、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九、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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