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术校律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722221671
咨询时间:06:08-23:58 服务地区

没有借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能作为讨债的证据吗?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9次举报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应当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孙术校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22221671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3.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0次 (优于97.1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次 (优于97.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2584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472篇 (优于85.42%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术校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53569 昨日访问量:6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