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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游乐设备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启示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5日 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济南某公司(化名:A公司)诉称,其前设计师李某(化名)离职后,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1款单体游乐设备设计图(如鳄鱼滑梯、蘑菇雨幕等)拷贝给被告广州某公司(化名:B公司),用于向客户报价。A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费用1.0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成立时间晚于设计图创作时间,权属存疑;被控图纸与原告图纸差异明显,且大量元素属行业公有设计;李某则称图纸系其在关联公司期间独立创作,离职后未带走任何文件。

法院查明:李某先后任职于原告关联公司(C公司)及原告本身,劳动合同均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原告通过公证保全了设计图电子文件(创建于2023-2024年),并提交关联公司出具的《著作权声明》,将全部知识产权转移至原告。被告方出示了微信公众号“XXXX2020年发布的相似兔子图案等在先公开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11个单体图中,蘑菇小屋、兔子滑梯、大眼喷淋、冲天滑梯、可操作雨幕、蝴蝶喷淋、兔子背景墙中的黑白楼房图共7项具有艺术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鳄鱼滑梯因整体形态与自然生物差异较大而不构成近似;蘑菇旋转雨幕、低空索道、轮胎闯关因属功能性常见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被控侵权图纸中上述7项与原告图样实质性相似或完全一致,结合李某接触可能,构成侵权。因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法院酌定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并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商业秘密主张因设计图已公开使用、不具秘密性,不予支持。

案件心得

本案是游乐设备行业设计图著作权维权的典型范例。代理原告的解鹏方律师(现任职于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在权属证明环节精准布局:通过关联公司《著作权声明》+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微信群创作过程记录+公证保全电子文件,形成完整的“创作—归属—转让”证据链,成功化解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

在侵权比对阶段,解律师团队针对11个单体图逐一拆解,区分“功能性表达”与“艺术性表达”,说服法院认可其中7项具有独创性,尤其强调“多种元素组合后完全一致”的巧合极低,有力反驳了“公有元素”抗辩。

该案启示:设计类企业应建立创作留痕、权属书面化、保密分级制度;维权时需聚焦作品的艺术性独创点,而非功能本身。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凭借对著作权法与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在原告索赔额有限的情况下仍争取到合理赔偿,彰显了专业知识产权诉讼律师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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