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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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与探望权案 湖北省十堰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5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杨XX(系韩XX之配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X,湖北XX律师。

被告:韩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吕XX(系韩XX之配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韩XX、杨XX与被告韩XX、吕X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杨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X、被告韩XX、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允许二原告定期探望孙子韩XX(201×年×月×日出生);二、判令二被告于每月第一个周末将韩XX送至二原告处共同生活两天;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被告韩XX的父母、韩XX的祖父母。韩XX出生后,因被告韩XX、吕XX工作繁忙,韩XX长期由二原告照顾抚养,直至202×年×月×日二被告将韩XX接回自行抚养。此后,二原告多次要求探望韩XX,均遭二被告拒绝。二原告年事已高,对孙子感情深厚,长期无法相见,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韩XX、吕XX共同辩称:二原告与韩XX的祖孙关系属实,但二原告在照顾韩XX期间存在过度溺爱等不当教育方式,不利于韩XX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二原告探望。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韩XX的父母、韩XX的祖父母。韩XX自201×年×月×日出生后至202×年×月×日期间,因被告韩XX、吕XX工作繁忙,长期由二原告照顾抚养。二原告在此期间对韩XX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202×年×月×日,二被告将韩XX接回自行抚养后,拒绝二原告探望韩XX。二原告多次与二被告沟通,均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原告作为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韩XX的探望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本案中,虽然韩XX的父母(即二被告)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但二原告在韩XX出生后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实际承担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对韩XX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情感。二原告对韩XX的抚养行为,虽非法律强制义务,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此情况下,二原告对韩XX的探望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二被告以二原告存在不当教育方式为由拒绝探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原告的探望会对韩XX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综合考虑韩XX的年龄、生活状况及祖孙感情,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探望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原告韩XX、杨XX有权于每月第一个周末(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探望孙子韩XX,二被告韩XX、吕XX应予配合;

二、 驳回二原告韩XX、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二被告韩XX、吕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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