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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罗玉芹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上旬,B某、C某欲购买D的房屋,房屋总价为320万元,由于资金不足,B某与C某向李某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D某在收到首付款后配合B某将房屋过户至C某名下,在此过程中,B某又与李某某借款27.5万元用于支付房屋过户的税款,过户完成后B某、C某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E公司并获得款项220万元,B某、C某在收到款项后偿还了李某某的借款,剩余款项由B某、C某留用。后因B某、C某未按约支付D某剩余购房尾款,D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认为该案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处置,属于刑事诈骗,未予民事立案,移送至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通过会见、初步研判,罗玉芹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于是主动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请求侦查机关予以取保候审,但未被采纳。在得知案件已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罗玉芹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案件的定性、证据等问题,衬板检察官对法律意见书予以肯定。于是,在李某某被羁押后的第34天,检察院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当日,李某某获释。 评价、意见/建议: 本案精准把握了罪与非罪边界:在案件由民事转刑事、侦查机关已初步倾向有罪的情况下,紧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抗诈骗指控,从根源上推翻有罪推定。 本案抓住了黄金辩护期:针对侦查机关未采纳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况,将辩护重心转移至审查逮捕阶段,通过专业法律文书和有效沟通,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实现当事人快速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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