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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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纠纷案分析

发布者:张德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85人看过 举报

2026-06-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颜元元与已故邹云云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颜元元作为名义股东代持邹云云在大连来来来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公司盈亏及债务由邹云云承担。后邹云云颜元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股权以1元转回邹云云,但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邹云云去世。原告因公司前员工周高高的劳动纠纷,为避免损失扩大,代邹云云垫付赔偿款3万元,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该款为邹云云应承担的出资款。原告遂起诉邹云云的法定继承人(配偶郭可心、女儿邹程),要求偿还垫付款及利息、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等。二被告表示放弃继承,且辩称垫付款与邹云云无关,股权转让协议因邹云云去世无法履行。法院经审理认定垫付款属于邹云云个人债务,二被告虽声明放弃继承,但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协商股权变更等),故仍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股权变更诉请因履行主体缺失及和解条件未成就,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被告郭可心邹程以继承邹云云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颜元元的垫付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颜元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配合办理股东变更及律师费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张德华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亮点及忠告

工作亮点:

精准抗辩债务关联性:指出原告垫付的3万元系赔偿给案外人周高高,与邹云云个人无关,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邹云云应承担该赔偿责任,动摇原告债权成立的直接依据。

有力质疑股东会决议效力:强调《股东会决议》仅由原告及另一名义股东作出,对邹云云继承人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切断原告“垫付出资款”主张的法律链条。

利用放弃继承权抗辩:及时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依据《民法典》主张继承人无需为未继承的债务负责,有效降低委托人责任风险。

瓦解股权变更请求: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因邹云云去世无法履行,且二被告非协议当事人,强制变更无法律依据;同时借助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系附条件(和解达成)的阶段性文件,条件未成就,成功阻却原告股权过户诉求。

忠告(对委托人及类似案件当事人):

放弃继承需彻底且言行一致:若已声明放弃继承,应避免对遗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占有、管理、使用或处分(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协商股权处置等),否则法院可认定放弃无效,仍须在遗产范围内担责。

谨慎参与遗产处理中的沟通:与对方协商股权、债务事宜时,所有口头承诺、录音、书面文件均可能成为法庭证据,务必明确表态是否为“附条件”或“暂搁置”,避免被解读为接受继承或确认债务。

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对于对方单方制作的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若不予认可,应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否则可能因未提供反驳证据而陷入被动。

诉讼策略上应聚焦“债务真实性”:本案中若能将垫付款定性为公司债务而非邹云云个人债务,则无需由继承人承担;故对类似案件,应重点审查款项支付依据、公司决议程序及实际控制人个人承诺的关联性,从源头瓦解债权基础。


以上当事人姓名以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如有疑问请联系网站或者律师本人。


张德华,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法律硕士毕业,现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现任大连市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1210220********71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