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人: 申学敏律师
投保人身意外险,能够帮助被保险人抵御生活或工作中外来的、无法预见、不希望发生的意外事故风险。但实践中,许多人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之后猝死,其家属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合同纠纷同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委托人的家属在家中猝死,死者的雇主在其生前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事后,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笔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同类案件的深入研究,代理死者的全部近亲属将承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死者A某的雇主在保险公司为A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险期限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
2024年8月9日,A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因意外不慎摔倒,未来得及抢救即当场死亡。邻居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经公安及法医出警后,对现场及尸体进行查验,向家属出具了《调查意见告知书》,认定A某的死亡原因排除了刑事案件,系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
同日,乡镇卫生院也为家属开具了《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其中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在发现死亡当日,家属也第一时间拨打电话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保险公司未出险,也未对尸体处理发表意见。
由于天气炎热,尸体开始腐烂,两日后家属将尸体进行火化处理,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险的理赔。等待了3个月后,保险公司最终拒绝理赔,理由是认为A某系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A某的家属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主张人身意外险的理赔金。
案件分析
笔者在接受A某家属的委托之后,对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某系因疾病死亡,A某家属争取人身意外险的死亡赔偿金,具有胜诉可能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安认定非正常死亡,能否作为人身意外险的理赔依据;二是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所载明的死亡原因“心肌梗死”,是否属于有效的死因认定结论。
(一)关于非正常死亡能否获得意外险理赔的问题
正常死亡是指衰老、疾病等自然原因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排除自然死亡以外的受其他外来的、突发性因素导致的死亡,常见的非正常死亡包括事故、他杀、自杀、中毒、溺水等。
根据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正常死亡调查结论,已经从客观上排除了因疾病死亡这一正常死亡原因,满足非疾病、外来的、突发的条件。再结合死者生前的身体状况、现场环境等各项因素,根据公安的现场勘验结论,也能够排除自杀因素,符合非本意性。
因此,在法律上虽然不能直接将非正常死亡等同于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但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死亡,则大大增加了意外死亡的可能性。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相当多的非正常死亡案件通过诉讼成功争取到了人身意外险的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中关于死亡原因认定内容的效力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此外,在医学上,心肌梗死既可以是死亡原因,也可以是死亡的结果,具体取决于讨论的背景。“心肌梗死”作为死亡结果来讨论时,它是有可能因为其他基础性疾病引发心肌梗死,也有可能因为意外伤害、剧烈运动、环境刺激等外部的因素诱发心肌梗死,心肌梗死只是以上这些诱因的结果,是死亡的一个必经过程性事件。不能因为心肌梗死的结果,而倒推死者因疾病死亡。
本案中,邻居发现被保险人时已经死亡,未经过医疗机构的抢救。当地嘎查的卫生院,在没有进行任何医学仪器检查,也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的情况下,仅仅系依照公民死亡后的正常流程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从严谨、科学的角度分析,本案中卫生院在证明所载的心肌梗死,应当是一种死亡结果,或是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一种事后推断,并非准确的死因认定结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能作为投保人死亡原因的依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笔者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认定:本案中《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虽载明死亡原因系心肌梗死,但是因疾病发作导致摔倒还是因摔倒导致疾病发作难以确定。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金的50%向原告赔付保险理赔金。
【律师点评】
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负有比其他经济纠纷类型的被告更重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拒绝理赔的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
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格式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基于以上原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拿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后,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通过诉讼继续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金。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具有独立的保险事故原因调查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要记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留下报案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因意外死亡的人身意外险纠纷案件中,如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按规定流程出险,又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尸体解剖鉴定申请,由此导致遗体火化后难以查明真正死亡原因的,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