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劳动者某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绿色建筑公司,担任设计助理,月薪5000元加绩效。2024年哺乳期最后一周,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岗,遭劳动者拒绝后,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委托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付中秋律师代理仲裁,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离职证明赔偿等多项诉求。
争议焦点:
调岗是否合理,解除是否合法;
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公司是否应出具合规离职证明。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部分适用一年时效,仅支持2023年11月后的加班及2024年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因合同中有调岗约定,不认定为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及加班费合计6896.55元,驳回其他请求。
律师点评(付中秋律师):
本案虽未全部支持申请人诉求,但通过精准梳理证据、合理调整仲裁请求金额,成功争取到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与支付。特别是在公司以“调岗不属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付中秋律师通过对《劳动合同》条款、调岗程序及解除通知的细致质证,明确指出公司在协商程序及解除程序中的瑕疵,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证据组织、时效应对和庭审应对上的高水平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