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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分析

发布者:刘聪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339人看过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在购买机动车时以及缴纳保险必须购买的保险。国家设置该险种的目的在于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无人赔偿或者赔偿义务人无能力赔偿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投保费并不是很高,赔偿的限额非常高。另外国家更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强制车辆保险人购买上述保险,否则在发生事故时,承担交强险应承担的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下面就该条及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被保险人车辆一方承担责任,无论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每次的赔偿数额为死亡伤残数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如被保险人无责任,那么数额分别为死亡伤残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以下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赔偿限额包括以下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举个例子,如果A驾驶机动车与B驾驶的机动车相撞,A驾驶的车辆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而B车为投保任何保险。根据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为A负事故主要责任,B负事故次要责任。而A在此次事故中损失5万元,B在此次事故中各项损失为8万元。那么A因为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A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B各项损失8万元,A未支持任何损失,且保险能够再次使用。而B将自掏腰包赔偿给A各项损失5万元,原因在于B驾驶的是机动车,且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因此应当按照交强险应承担的责任,赔偿A5万元损失,而且不可以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而A赔偿给B 的8万元损失,是B本身的损失,可以说本次事故,B因为未缴纳交强险需要不考虑责任赔偿A 5万元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确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应当如此。故而,在购买车辆时,先确定自己购买的车辆是否是机动车,是否投保有交强险再依法上路行驶。很多摩托车司机车主不在意投保保险,发生事故时,往往也无力赔偿,因此即使你没能力购买其他保险,也应当依法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国家关于电动车规定颁布后,更多的电动摩托车,摩托车均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由此产生的责任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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