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付某、张某、陈某、孙某四个未成年人在草坪上玩耍,张某不慎用弹弓将付某眼睛打伤,事故发生时付某、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均不在现场,未履行监护职责。付某陈述,当时四人在玩僵尸游戏,张某在一棵树旁边,离我有点远,他从地上拿起弹弓朝付某弹过来,当付某注意到时,石子已经弹到了付某眼睛上。
后来付某家长来了,把付某送到了医院。事发后,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石家庄市260医院、石家庄市眼科医院门诊治疗,在河北省中医院开中药治疗,后去北京同仁医院对眼睛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7459.95元,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300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包含该数额。上述付某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441.95元,乘以60%为49465.17元,减去被告已垫付医疗费后为39165.17元。
原、被告均不能预见结果的发生,但是事故发生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导致原告眼睛的伤情属于十级伤残,对此事故双方均有责任,本院予以酌定由原告负担40%责任,被告负担6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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