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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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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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被国家收储引发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一案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9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贺州市贺州大道南路号(综合楼)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8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止;月租金30000元,每满两年递增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2018年11月,因城市规划建设调整需要,贺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收购涉案出租房所占土地,并于2018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搬离,被告拒绝搬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清偿并返还承租的位于贺州市贺州大道南路号(综合楼)、产证编号为八步字第某号的房屋地上二至三层(含一层交付时已有的厨房)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意见: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双方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本案即属于政府依法提前收回的情形。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被政府回购,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提供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国土资源局要求清退场地的函予以证明,予以采信。原告多次函告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清退场地,被告以无法确认收购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拒绝,原告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承租的位于贺州市贺州大道南路号(综合楼)【贺房权证八步字第号】的房屋地上二至三层(含一层交付时已有的厨房)给原告,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承租的位于贺州市贺州大道南路号(综合楼)【贺房权证八步字第号】的房屋地上二至三层(含一层交付时已有的厨房)给原告。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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