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第三人向贺州市某单位租赁了厂房生产烟花爆竹,由于各种原因在合同期限到期之后,第三人没有续租,交还给了单位。
几年后的一天,有村民听说旧厂房没有人用了要拆除,于是擅自进入厂区到屋顶拆瓦片回去建房,在拆除的过程之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其中一个厂房突然爆炸,导致几个村民受伤,其中一个由于被爆炸的碎片击中要害而死亡。
由于协商不成,受害人家属将厂房、第三人通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达20余万元。
最终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支持部分诉请,驳回其他诉请。
办案过程:
该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第三人找到何立武律师为其代理。经过案情分析了解到,第三人与甲合伙在该处生产烟花爆竹,手续都齐全,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再续租,所以厂房又交还给了单位。
爆炸是在几年之后发生的,现在第三人已经离开了这个地方,合伙人甲也因病去世。该案发生之后,该地区派出所出警处理过,后来经过协调达不成,所以起诉到法院。
受理该案之后,按照第三人的介绍,我们到了事故发生地,也找了当时出警处置的民警调查取证,经我们了解到,当时对这个事情定性为意外事件。
我们也向还在附近管理这个厂房的原来的合伙人的亲戚了解到,受害人是擅自进入厂区的,听说是在拆除瓦片等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没有人聘请他们,是私自的行为。
庭审:
开庭的时候何立武律师提出:
1、第三人主体不适格。租赁厂房是公司的名义出面的,公司也有股东(合伙人甲),所以起诉的话应该将公司列为主体,我们也提交了公司仍为注销的工商信息。退一步而言,如果认为第三人是股东因而列其为被告,则也应该列合伙人甲的家属作为被告,否则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合法。
2、厂房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没有再继续使用,交还给某单位了,管理义务属于该单位,不应该属于第三人。
3、爆炸定性为意外事件,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案与第三人与直接因果关系,且对爆炸的原因没有任何一个单位进行认定,爆炸原因不明,事实不清。
4、受害人自身具有严重的过错,在未征得该单位允许情况下擅自进入厂区,且是属于偷盗行为,法律上不应保护偷盗行为。
结果:
发表上述观点之后,审判长问过原告的意见,是否追加继承人为被告的问题,原告方先是同意后来放弃,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不需承担责任。
上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开庭。最终认定该单位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判决该单位承担2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在二审过程中何立武律师再次提出上述观点,上诉人庭审之中经过综合考虑以及追究公司、继承人等程序性疑难问题后,决定放弃追诉我方的民事责任。
至此,该案一审、二审我方都胜诉,对第三人完成了百分百止损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