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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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若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颖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0日|分类:综合咨询 |2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若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被告孙若文同样不服裁决,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两案合并审理,以本案的原、被告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被告孙若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1,2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27日至30日,被告连续旷工4天。2016年12月,原告收到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被告的《背景调查报告》,显示被告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浙江民泰)的工作履历信息结果为“已核实-月薪不一致”。2016年12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第七条第3款及《员工手册》第二章第3节、第六章1.3.2及1.3.8条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孙若文辩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2016年11月24日,被告因休假问题被领导训斥辱骂,受刺激后去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病假单。2016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病假期间向被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原告未提供《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故该手册对被告不适用。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60元(2015年4月20日-2016年12月23日,24,640元*4个月);2、要求原告支付报销款12,176元;3、要求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0,783元(2015年1天、2016年11天);4、要求原告支付未休婚假工资33,986元(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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