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6年,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复杂的离婚纠纷案。原告李某某女士起诉被告朱某某先生,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公积金、企业年金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主张,朱先生在婚姻期间存在转移、隐匿巨额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向其母亲和弟弟转账超过百万元,并多次大额取现,总计金额高达180余万元,要求法院认定这些行为无效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专业抗辩
作为被告朱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张礼美律师在庭审中展开了精准而有力的抗辩。面对原告方提出的“转移财产”指控,张礼美律师并未回避,而是深入挖掘每一笔款项背后的真实用途和家庭背景。
她向法庭清晰地阐明,朱先生的弟弟患有精神疾病,其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一直由朱先生代为管理,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代管行为,而非恶意转移。对于转给年迈母亲的67万余元,张礼美律师指出,这源于朱先生长期帮助父母管理养老金的家庭惯例,且其母亲也曾向朱先生进行过转账,资金流动具有合理性。针对一笔5万余元的对外转账,她出示了其为朱先生父母老房加装电梯的出资证明,证明该笔支出属于合理的家庭开销。
张礼美律师通过梳理大量的银行流水、家庭关系证明和支出凭证,成功地将一笔笔看似可疑的“转移款项”还原为具有合理家庭背景的正常经济往来,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核心指控,为当事人构筑了坚实的防线。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公正判决。
准予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李女生与朱先生离婚。
驳回转移财产指控:法院采纳了张礼美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认为朱先生与其弟弟、母亲的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为父母支付电梯费属于正常开支,均未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法院对双方认可的共同财产(如车辆、房产婚后还贷增值部分、公积金、年金等)进行了平均分割。同时,法院也认定朱先生在账户被冻结后取出的26万余元未能说明合理用途,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最终支付:经过对全部财产和债务的品迭计算,法院最终判决朱民威向李女生支付财产补偿款共计521,484.77元。这一数额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分割总额,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大部分财产。
社会意义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严谨的证据链,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简单定性。它强调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间的特殊关系(如赡养、扶助义务)和资金往来的历史习惯。
张礼美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因不实的“转移财产”指控而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也彰显了法律在审理家事纠纷时,对事实真相的尊重和对家庭伦理的考量。她的辩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作用。
张礼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