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及综合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驳北坡的荒山发包给乙方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及综合开发利用,四至为南至群众耕地边,北至登封交界,东至大渠,西至大渠往西500米。
二、承包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 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因张某承包荒山时已经向甲方交付过承包费用,由于荒山开发增值,张某已与乙方达到一致协议,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张某200000元转让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期限内的承包费用20000元;甲方应同时将已收回的与张某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交付给乙方。
四、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2016年12月24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该荒山的原承包方张某转让给牛某,由村民委员会与牛某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
五、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及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的采石、开矿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
六、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七、如果承包期间荒山被国家征收、征用、他人开发,所得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八、根据国家政策对荒山的补贴由乙方所有。
九、甲方保证乙方的出路问题,开路占地费用、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开发荒山应保证大渠畅通,不得影响群众浇地使用。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二、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三、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60000元违约金,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等)。
十四、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