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光明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1日 1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河南B公司,河南B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郑某。河南B公司拖欠郑某工程款,郑某起诉要求河南B公司支付工程款,河南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请求。经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河南B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河南B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河南A公司以合同纠纷另案已经起诉,正在审理之中,因此河南A公司是否拖欠河南B公司的工程款尚不明确。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河南A公司拖欠河南B公司有工程欠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根据,故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打官司,其实是在打证据。即使理由很充分,若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仍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对证据考虑的是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因素,经常会忽视不利因素,结果往往导致案件败诉。因此,律师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应当认真分析每组证据,分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充分考虑对方存在的不利证据的可能性,这样方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评估,从而进一步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利的证据,以达到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