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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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下开快餐店引发的噪声、污染侵权案

发布者:姬光明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0日 6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快餐店在居民楼下经营,楼上住户以受到噪声、污染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汝州市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快餐店的经营经过了工商、食品监督、消防等多个部门的检查验收,所用设备都具有相关合格证书,各项操作都符合汝行业标准。2016年,有关人员曾以本店烟囱不符合标准为由向汝州市综合执法局反映。执法局、环保局到现场勘验后认为答辩人的净化、除烟等设备符合标准,并且达到了汝州市的先进行列标准,目前,全市仅该店一家安装有该先进设备。执法局、环保局已将快餐店列为环保先进单位,计划向全市推广。

快餐店属正常经营行为,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有侵害事实、有侵害结果,事实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构成 侵权行为。本案中,快餐店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执法局的否认,也即不满足有侵害事实的条件。因此,快餐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无需排除妨害。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没有提供其受到了噪声、热量、油烟污染的关键证据。只提供了一个行业规范作为证据。而被告却提供了除油烟设备的合格证书。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律师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的损失更无法核定,因此,坚持不调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的其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过程中要进行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有的案件败诉是由于律师没有搜集充分的证据所致。本案中,如果原告律师请公证处对所受到的噪声及地板温度升高等进行公证,该案的处理就会是另外一种结果。律师办理的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汗水,有的甚至有律师委屈,有律师的泪水在里面,毕竟有一部分案件的结果是我们无法左右的,甚至是无法预测的。但是,在我们办理能够清晰地看到案件结果的案件时,一定要帮助当事人搜集有利的证据来打赢官司,而不是在事后推卸责任,把一切败诉的原因都归结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

 


姬光明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1510953025,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点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