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做这样的约定是因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
阿尔兹海默症,也就是俗称的老年痴呆在老年群体中是一种常见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它不仅严重影响患者的认知功能,包括记忆、思考、行为和日常活动能力,还可能对患者的行为能力产生显著影响。老年痴呆患者的认知功能会逐渐下降,这可能影响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
阿尔兹海默症影响行为能力的几个关键点,1、精神行为症状,如妄想、幻觉、睡眠障碍;2、行动能力下降,如步伐和行走方式改变;3、无意识力量的凸显,如患者对于行为的有意识控制能力逐步削弱;4、行为模式改变,如反复的动作、冲动行为、丧失恰当的社会交往能力等。
当患者因老年痴呆而失去了保护自己、判断辨别的意思能力时,就意味着他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会逐渐失去辨认自己行为能力,从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旦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该种状态下的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当然是无效的。
实践当中,对于一方主张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所立遗嘱无效的观点,法院一般会结合立遗嘱人的检查病例查明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病例显示立遗嘱人神志清醒,而遗嘱又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一般都会认定遗嘱有效。而如果立遗嘱人已经胡言乱语了,意识不清醒,其所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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