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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20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鲁某,外号“细妹”,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于2019年6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锋,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功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功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收集的证据存在违法,应当予以非法证据排除,先抓获后立案程序违法;2.程某2019年6月18日的辨认笔录不符合规定;2.本案案涉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的营业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1)嫌疑人供述“抽水”笔录系传闻证据、主观猜测,不能证明鲁某有明知开设赌场并参与抽水的行为;(2)本案仅有言词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相互印证,属于孤证。且证人言词证据相互矛盾,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不予以采纳。(3)即使证明存在“抽水”,其主要用于饮食消费和场地服务,系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不构成开设赌场中的“抽头渔利”。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抽水的钱也要扣掉参赌人员的吃饭、喝水、抽烟等开支,剩余的部分才能被认定开设赌场的获利,而且其本人参与赌博的数额也应当进行扣除。(4)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没有涉及金额认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难以认定鲁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也应当属于一般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6年,陈礼艳、曹某(另案处理)组织高某、程某、朱某1、胡某2、胡某1、黄某、金某、徐某2、刘某、朱某2、杨某、李某等人在位于XX号家中四楼房间,以打鄱阳“翻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赌博所需的麻将机、扑克牌(筹码)、验钞机等赌博工具。期间,被告人鲁某与陈礼艳提供参赌人员的吃饭、茶水、香烟以及打扫卫生等服务;范保国(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汤某、范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外望风;被告人鲁某明知参赌人员在其家中赌博,且明知抽取的费用远远超于参赌人员的饮食、茶水、水果等实际所需费用,仍向参赌人员抽取每场1000-3000元不等的费用进行抽头渔利。

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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