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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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京华国际b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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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财产犯罪中,该罪的行为性质最为恶劣,既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又危及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因而,对该种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01556日,、王、苏某及熊某、李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和分工,决定2015年5月7日凌晨1时许,由胡、王、苏某及熊某四人携带作案所需工具,至市内某网吧实施抢劫。当晚,四人按时于某网吧门口汇合。随后,该四人作案工具(木棍、钢刀)闯入网吧,由胡某持钢刀挟持网吧店主沈某,其余三人则去拆卸该店数台电脑的电脑主机。最后四人向沈某索要现金共计3300余元,并拆卸电脑主机4台。在抢劫过程中,该四人还将店内两台监控摄像头砸坏,并将该两台电脑的液晶显示屏打碎。待四人离店后,店主沈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当月11日和17日将胡某、王某、苏某三人抓获归案。201615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指控该三人(熊某当时并被抓获归案)犯有抢劫罪。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主任彭功平所于20157月接受苏某家属的委托,成为苏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代理律师。彭律师在对案情作了仔细的分析之后,认为在该案中,苏某并非主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理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以及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苏某从轻处罚,处以有期徒刑两年。

“不义之财”虽然来得快而轻松,但消失得也快,不仅如此,还往往会让我们有牢狱之灾,正如上文的苏某等三人一般,其所抢劫到的财务最终核算也仅只有一万元有余,但是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两年的铁窗生活。所以切莫为了一时的蝇蝇小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以免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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