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公司与乙自然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
同。合同约定,乙承租甲公司的商业用房用于开设咖啡馆,租金按月支付,并承诺在租赁期内对房屋
及其设施进行合理使用和妥善维护。然而,自2022年6月起,乙开始出现连续拖欠租金的情况,且未
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拆改了部分房屋结构,导致房屋设施受损。甲公司在多次催告无效后,依据《民法
典》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支付所欠租金并赔偿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
法律分析:
此案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租赁物保护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及七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
支付租金,若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
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依法
解除租赁合同并追讨欠付租金。
其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
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乙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乙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相关租赁合同条款,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求,解
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乙立即支付全部欠缴租金,并赔偿因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恢复原状
费用。同时,鉴于乙未能妥善保管租赁物,法院还判定乙需赔偿由此产生的租赁物损坏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