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上加妻子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房产所有权申领新的房地产证明书并添加配偶的姓名,可视作为夫妻双方对于其中一方个人拥有资产的归属关系展开了再度约定,这种情况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富财产。
若产权登记簿上出现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意味着另一方对该处房产亦享有相应的产权比例。
即使房产证上有某一方的署名,在资产分割过程中,也并非一定会获得平均分配的权益。
对于此类案例,我们可以参考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规定予以处理;倘若没有任何相关协议,那么则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如各方对该房产的投资贡献等进行合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老公死了房产证改了继子的名字分房能分到吗
只要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即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建立起扶养关系,并依照相关法规确定双方互享继承权利。
从法律层面上看,扶养关系表现如下几点:
1. 对于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子女,继父母已经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包括:(A)提供资金支持;(B)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以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2. 当继子女已经成年但因为各种原因,出现限制性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而继父母依然承担着他们的抚养责任。
3. 另一方面,继子女也应当给予继父母相应抚慰;具体表现形式有:(A)为继父母提供经济帮助;(B)在日常生活上给予他们必要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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