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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002037)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指引

发布者:胡鹏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2日|分类:金融证券 |292人看过

特别时效警示:本案诉讼时效自2024年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日)起算,有效期三年,距今剩余约7个月。

一、行政处罚核心事实

2024年1月16日,保利联合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通过虚构保理协议、错误划分应收账款风险组合等手段少计提坏账准备

· 2019年虚增净利润3,665万元(占披露金额19.95%);

· 2020年虚增净利润6,589万元(占43.24%);

· 2021年虚增净利润2.00亿元(占124.47%),导致盈亏性质发生根本变化。

二、索赔条件与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初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为:

·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买入保利联合股票

·并在2023年1月2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注:具体赔付范围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三、案件司法进展

·胜诉判决确认:2025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一审胜诉判决,确立赔偿责任;

·持续立案推进:2025年5月28日及6月9日,法院再次受理新批次投资者索赔案件;

·示范效应强化:先行案件判决为同类索赔提供明确裁判依据。

四、维权流程与材料准备

需准备的核心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需在有效期内);

·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加盖公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完整覆盖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月21日期间所有买卖及持仓记录)。

五、关键法律风险提示

·时效不可逆性: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将永久丧失;

·证据存续风险:交易记录法定保存期限通常为2-3年,逾期可能无法调取完整数据;

·公司偿付能力:2025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37.82%,需关注后续执行风险。

2024.01.16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3

投资者一审胜诉

2025.05-06

新批案件获立案

2027.01.17

诉讼时效截止

声明:本文基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及司法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诉讼承诺。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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