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代理一起土方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法院立案时将该案案由立为承揽合同纠纷。若法院将该案定义为承揽合同纠纷,则将影响原告享有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判断土方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从合同内容及承包方实际施工内容上看,是否包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及场地平整等内容。
二、若合同内容包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及场地平整等内容,笔者认为根据住建部2013年11月1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土方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之一。另外,按照住建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尽管据《民法典》第80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条款,但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专门处理不动产的建造。土方工程作为建设工程中的一部分,显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由上可知,土方工程合同分类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该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6条之规定,在承包人所承建的土方工程已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的前提下,土方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