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覃一珂 当事人:原告(实际施工人)、被告(电力工程企业) 审理法院:广西某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87466.83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 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案情简介
某电力工程总包单位中标当地农网改造项目后,将项目整体分包给本案被告电力公司。2024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农网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劳务费按照审计审定总价扣除物资款项后,由原、被告按照 8:2 的比例分配,被告需在收到甲方工程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对应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员、采购材料进场施工,先后完成 7 处支线、台区改造工程,案涉工程于 2024 年 12 月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经审计,原告施工项目总审定造价为 1337489.65 元。施工期间,原告自行采购项目所需沙石、金具等材料,其中垫付金具款 18568.65 元,沙石材料款 211420 元。
工程交付且发包方足额拨付工程款后,被告迟迟未与原告结算并支付款项。双方多次沟通、庭外和解均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沙石款、金具款、工程劳务费合计 389570.17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一,主张原告实际施工范围包含 8 个项目,额外涉及一处支线工程,要求一并结算抵扣款项;其二,辩称案涉沙石等主材由被告采购,原告无权主张材料款;其三,称被告已超额发放工人工资,工程款已超付,不存在欠付情形,并表示保留追究原告不当得利的权利。
三、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认定:原告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是本案首要法律问题。
2.施工范围界定:双方对于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数量存在分歧,新增支线工程是否由原告施工、是否应当纳入本案结算范围。
3.材料采购主体认定:案涉工程沙石、金具等材料由哪一方出资采购,材料款的归属及支付主体如何确定。
4.工人工资抵扣金额:被告主张已发放大额人工费,但双方对部分务工人员是否为原告聘用存在争议,合法可抵扣的工资金额难以核算。
5.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四、代理思路与举证策略
(一)代理核心思路
1.突破合同效力桎梏:明确虽然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分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分成比例的约定依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2.固定实际施工范围:结合书面合同、结算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诉请对应的 7 个项目为原告独立施工,被告主张的额外支线工程由第三方施工,与原告无关,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3.厘清材料权属与款项:依据合同 “包工包料” 的约定,结合送货单、转账记录、施工人员证人证言等,完整佐证沙石、金具均由原告采购,对应的材料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需足额返还垫付的金具款。
4.核减不合理工资抵扣项:针对被告提交的工资发放凭证,逐一核对人员信息,对无法证实系原告聘用人员的工资支出予以剔除,精准核算合法抵扣的人工费金额。
5.依法主张逾期利息:结合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张从工程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参照市场通行利率标准确定计息方式。
(二)举证组织与证据清单
为支撑诉讼请求,代理律师指导并协助原告整理、提交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基础合同类证据:《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状》,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分包法律关系,以及包工包料、工程款分成、付款期限等核心约定。
2.结算依据类证据:项目劳务工程结算单,证实案涉 7 个项目审计审定总金额,作为工程款计算基础。
3.材料采购类证据:金具送货单、微信转账凭证、收款收据;沙石采购聊天记录、送货单、付款流水,结合多名现场施工人员证人证言,证明沙石、金具均由原告出资采购。
4.施工范围佐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第三方施工人员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主张的额外支线工程并非原告施工,相关款项与原告无关。
5.工程竣工证据:项目对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工程已于 2024 年 12 月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使用。
6.人员证言:多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出庭作证,分别佐证材料采购、施工范围、现场施工人员构成等关键事实。
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工资发放凭证、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等抗辩证据,代理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对非原告聘用人员的工资单据不予认可;指出被告的材料采购凭证无法对应案涉 7 个施工项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主材由被告采购。
五、法院审理与裁判观点
(一)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二)施工范围认定
结合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额外支线工程由原告施工,该部分工程对应的施工、结算事宜与原告无关,不予支持被告要求一并结算的主张,本案仅围绕原告施工的 7 个项目进行核算。
(三)材料款归属认定
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合多名施工人员证言及原告提交的采购、付款凭证,法院确认案涉工程沙石材料由原告采购,沙石材料款归原告所有;双方一致认可原告垫付金具款 18568.65 元,该笔款项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提交的材料采购证据无法指向案涉工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人工费抵扣核算
被告主张的大额工资支出中,部分人员无法证实为原告聘用,法院依法剔除该部分不合理支出,最终核定被告已代发原告施工队工人工资 610655.34 元,该款项可在原告应得劳务费中予以扣除。
(五)工程款最终核算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工程审定总价扣除沙石、金具等物资款项后,剩余施工费原告分得 80%;再扣除沙石税费、法院核定的代发人工费,得出原告应得劳务费。叠加沙石材料款、原告垫付的金具款,最终确定被告应付总金额为 387466.83 元。
(六)逾期付款利息裁判
案涉工程于 2024 年 12 月完成交付,双方未单独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原告主张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利息合法有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照年利率 3%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六、案件总结与办案启示
(一)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是工程领域高发的纠纷类型。代理律师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妥善应对 “合同无效” 这一不利前提,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逐一反驳被告的各项抗辩,精准核算各项款项,最终法院基本采纳原告方核心诉讼主张,当事人成功追回大部分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案历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两次庭外和解、三次开庭审理,过程波折,但凭借清晰的诉讼思路、扎实的证据准备以及严谨的庭审质证,最终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二)办案启示
1.合同签订需规范,资质风险提前规避。自然人无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虽然工程合格仍可主张价款,但会增加维权风险。建议施工方尽量依托有资质的企业合作,或在签约前明确资质相关事宜,留存书面约定。
2.工程全流程留存书面凭证。包工包料模式下,材料采购单、送货单、转账记录、收货凭证、工程量结算单等是主张款项的核心证据,施工过程中务必妥善保管,同时重要沟通尽量留存微信、录音等电子证据。
3.人工费发放权责划分清晰。若发包方、总包方代为发放工人工资,双方应提前书面确认人员名单、工资金额,避免后续因人员归属、工资抵扣产生争议。
4.工程款结算及时主张权利。工程交付后,发包方拖延结算、付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优先按照工程交付时间确定,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诉讼时效经过。
5.举证责任意识。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被告提出超付工程款、自行采购材料等抗辩,需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过程中可针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质证,利用举证规则维护当事人权益。
覃一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