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老李(化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查,老李系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电力调试安装部门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收尾阶段,老李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电缆携带离开工地,被工地门卫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后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老李刑事拘留。经查,老李还涉嫌多次在其它工地夹带电缆销售的事实,据公安机关统计交易流水,老李销售电缆金额为57000元左右。
【辩护经过】
案件发生后,老李家属心急如焚,拘留次日即来到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骥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骥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不是简单的“拿东西”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的定性之争。
一、三次会见,锁定案件核心事实
三次会见下来,辩护人逐步厘清了案件的核心事实:老李长期在各工地负责电力安装项目,与工程建设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其作为电力调试安装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电缆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与处置权限。工程项目建设方与老李签订的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施工方通过废旧物资处置弥补施工成本,系行业内公认的惯例,项目建设方对此知情且默许。另外,因抢工期需要,施工班组经常加班,未发放加班费,此种废料处置方式实为变向发放加班费。
二、多维度法律论证,精准切入辩护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辩护人从四个维度梳理了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形成了一份内容详实、论证严密的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一)职务行为与盗窃行为的本质区别
盗窃罪的构成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老李系电力调试安装部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缆具有合法的管理权限和处置权限,其将废弃电缆带离工地的行为,本质上是基于职务身份实施的处置行为,而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行为人对财物享有管理权限与不具有任何权限的秘密窃取,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本质差异。
(二)被害单位的知情默许
本案中,工程项目建设方与老李签订的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废料处置弥补施工成本是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惯例。更重要的是,建设方自始至终未就废旧电缆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财产权利人本身不认为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这一事实从根本上动摇了盗窃罪的成立基础。
(三)管辖异议——突破地域管辖的限制
辩护人在审查案件时敏锐地发现,老李携带电缆的行为除被查获一次外,其余行为的发生地不在查获地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不在其辖区内的犯罪行为无权管辖。辩护人据此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本案的管辖依据,将超出管辖范围的涉嫌事实依法排除。
(四)证据体系可能存在缺陷
公安机关对老李的指控高度依赖其本人供述,缺乏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电缆种类及价值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有效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外,老李的家属一直与案外当事人协商谅解事宜,这也对后续取证的基础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三、依法提出强制措施异议
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老李涉嫌的行为即使成立,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辩护人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老李是否符合拘留条件。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经审慎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老李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以“不应当拘留”为由,未作取保候审即直接作出释放决定。
两个月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鉴于老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行政违法性,公安机关在撤销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因老李此前已被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时间依法折抵行政拘留时间,折抵后无需再实际执行。
至此,一个可能改变当事人人生命运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即被成功阻断。老李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
【办案体会】
刑事案件最可怕的不是结果——是它在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老李一案,从“盗窃”到“撤案”,我们只用了不到三个月。但这个过程,每一步都走在刀刃上。
第一次会见时,隔着栏杆的老李反复强调:“我的笔录没做好,我跟公安讲项目部不知情,但其实他们对我夹带电缆是知情的。我太害怕了,想早点出去,就照着他们认为的去说”。
当事人和家属只希望能早日走出看守所,如果一味迎合办案单位,这种轻微刑事案件,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完全可以做到,但最终可能让其背负“盗窃犯”的恶名。作为辩护律师不能替代当事人作出决定,只能引导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析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问题,由其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次会见下来,我们搞清楚了两件事:第一,电缆是他管的——他是电力调试负责人,废料怎么处理本就是他的职责范围;第二,建设方没报案——合同价格低、废料处置抵成本,这是行业公开的秘密。
然后我们干了四件事:提管辖异议、论职务行为、批证据缺陷、打行政执法边界。结果证明,我们对了。
【典型意义】
一、精准区分职务行为与盗窃,避免定性错误
本案的成功辩护,为职务行为与盗窃行为的界限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行为人对基于职务而管理、处置的财产行使处置权,不因未经明确授权而自动升级为盗窃犯罪。本案对电力施工、工程建设等废旧物资处置频发的行业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意义。
二、管辖异议在侦查阶段的成功运用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提出管辖异议,突破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辩护思路。地域管辖不仅是程序问题,更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屏障。辩护人通过对管辖权的严格审查,有效限制了刑事追诉的地域范围,为后续的实体辩护奠定了程序基础。
三、刑行衔接机制的有益实践
本案实现了“撤案+行政处罚”的刑行衔接处理模式。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存在行政违法性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惩戒,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避免了刑事追诉的过度适用。刑事拘留依法折抵行政拘留,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性与精确性。
四、侦查阶段辩护的“黄金窗口”价值
李骥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本案,在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的黄金窗口期内,通过及时会见、精准法律分析和有效沟通,成功实现了从刑事拘留到释放再到撤销案件的全流程辩护。这一案例充分证明:刑事辩护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辩护效果越好。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定性争议的纠偏成本和阻力将是几何级增长。
【关键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管辖异议、撤案无罪、刑行衔接
【辩护律师】 李骥,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李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