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新乡魏慧慧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北云XX。
法定代表人:闫XX,主持该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XX,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XX公司(以下简称兴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XX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兴XX公司所打款项系偿还百汇贷款公司的借款错误,孟XX占有本案涉案款项无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X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占有涉案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二审判决认定兴XX公司所打款项系偿还百汇贷款公司的借款,孟XX占有本案涉案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