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2月22日|10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18日,经各方协商,原告程某与被告一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废铝屑、废铝品收购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被告一)将其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可回收废铝屑、废铝品出售给乙方(原告),并约定废铝废屑废品定价为每吨6500元,铝块每吨按9000元收购,乙方(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被告二也在该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9年9月10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明确被告二收取原告40万押金,该押金已抵扣废铝屑废铝品两次共31169公斤,尚有193406.5元押金未退还,并承诺该押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月息一分五厘计息,直至还清为止,如不能退还,被告二自愿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自愿承担对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财产担保费、律师费等。该欠条处由被告二签字按印。但自欠条签订之日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0000元,剩余仍有153406.5元未付。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程某押金本金153406.5元并赔偿利息等违约损失(分段计算如下:以193406.5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2022年6月16日;以153406.5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6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被告二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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