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01 案情简介
河北沧州的张女士于2018年10月投保了某民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
2020年,张女士因乳腺肿物就诊,被确诊为左侧乳腺癌IIB期,随即住院治疗。随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 "投保人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等疾病,未如实告知" 为由,于2020年11月作出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的决定。
张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02 保险公司观点
某民人寿主张:张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同时认为张女士应举证证明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03 律师观点
李晓伟律师团队认为:
第一,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向张女士进行健康询问,格式条款中对重要事项未作明确说明或提示。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未询问则无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此负举证责任。
第二,即便保险公司享有解除权,该权利也已消灭。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
第三,张女士所患左侧乳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
04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对格式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的主张。涉案保险条款将恶性肿瘤列为理赔范围,并未将乳腺癌排除在外,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律师提醒
李晓伟律师团队提醒:保险公司未询问的健康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同时,《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投保人的重要保护——合同成立超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如遇到重疾险拒赔,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