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摔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幼儿园却认为为孩子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经典案例
2021年10月26日下午,黄某俊在浮梁县一幼儿园上学期间,课间走出教室玩耍。由于幼儿园在教室外摆放了一堆旧课桌,黄某俊爬上了旧课桌,不慎摔伤。
受伤后,黄某俊被送往浮梁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黄某俊为右侧肱骨骨折。2021年11月1日,黄某俊出院回家休养。
黄某俊受伤后,其家长多次找到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因该幼儿园认为家属赔偿要求过高,且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黄某俊损失,故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2022年6月9日,黄某俊家属将上述幼儿园诉至浮梁法院,要求其赔偿11.26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经专业机构两次鉴定,结果均显示黄某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两次鉴定共产生费用3200元。
因案涉幼儿园为黄某俊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幼儿园要求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俊是在浮梁县某幼儿园就读的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孩童。家长把黄某俊送到某幼儿园入托,幼儿园就必须对黄某俊负起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因幼儿园管理失误致使黄某俊摔成十级伤残,所以幼儿园应作出赔偿。
同时,在该幼儿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合同争议应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进入本案。
最终,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幼儿园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处被告浮梁县某幼儿园向原告黄某俊赔偿9.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为1213.5元,由被告浮梁县某幼儿园负担。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浮梁县某幼儿园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