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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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如何追加历史股东

发布者:王丽娟律师|时间:2025年04月30日|分类:公司法 |452人看过

追加现任股东法律关系清晰,相对容易,且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债权人带来利好消息,但追加历史股东在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难点。为什么难?因为“主观”,当案件参杂了很多主观判断和依据时,就会遇到各种不同的观点,从而无法统一定论。


结合我的办案经验,目前能否追加上未实缴出资的历史股东,主要看以下点,分两个大前提:

?历史股东转让股权时已届出资期限

??已届期限未出资就转让股权,可追加历史股东,受让方明知的,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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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届出资期限,需要结合以下三点

??看时间。看股权转让时间是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内,A先借钱给B公司,债务已经产生,之后股东C转让股权。

??看过程。看转让股权时有无支付合理对价,明明公司对外负债,你却无偿转让股权,你这股东有问题!

??看结果。历史股东转让股权时有无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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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从多个方面对历史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考量,判断历史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有避债的主观恶意,从而来判定是否同意追加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见,法官要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历史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主观,如此“主观”起来,追加历史股东就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律师要做的是夯实每一个历史股东恶意避债的要点,让法官相信股东转让股权存有避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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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新公司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项规定对于追加历史股东的方法而言,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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