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但实践当中,有经验的股东可能早已完成实缴出资,这种情况下,如何打破执行僵局,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文拓展了该问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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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执行僵局-利用“执行外“诉讼的方式将股东“追进被执行人名单”
?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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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即便股东已实缴出资,债权人无法依据执行法规追加股东,但可跳出执行案件的框架,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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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利具体表现形式: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具体包括:
①???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②???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③???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④???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⑤???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⑥??? 股东人员、业务与公司高度混同等。
??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影响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构成要件:(1)股东对公司进行了支配性、绝对性控制;(2)这种控制行为不具有正当目的,如仅有利于股东自身利益,而对公司不利;(3)股东控制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例:A公司为B公司股东,在未经B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A公司将B公司重要业务转移给自身,对B公司形成过度控制,造成债权人C的债权未受清偿,此时,A公司虽已完成实缴出资,但C公司仍然可以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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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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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何掌握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成为了关键,可在立案时提交情况说明,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银行流水,抓到股东滥用权利的实质证据;调取公司工商档案了解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查询公司既有纠纷判决,掌握公司交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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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公司也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债,由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来偿还,但一旦出现本文的情况,代表公司的人格已经不再独立,公司已经沦为了股东的工具和躯壳,此时,公司的债,应当由背后实际操控公司的股东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