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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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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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

发布者:王雅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6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先后被原告、被告二、被告三百分之百持股。原告认为被告二在作为股东期间,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嫌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过分析和举证,被告二人、财、管理均与被告一相互独立,即使持股期间,被告一处分了被告一名下的采矿权,但不构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提出原告系国有企业,在任被告一股东期间,反而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以内部的财务制度,肆意调配集团内各子工资的资金,导致被告一有一笔800余万元的款项去向不明,在股权转让给被告二时也未向被告二披露,财务凭证至今未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移交,被告一有权另案起诉。

王雅文,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高级合规师。联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0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