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杰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在小区里行走时被楼上掉下的高空坠物(水泥块)砸中头部,造成原告头部骨折、昏迷,经送往医院治疗进行了颅骨修补术后出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事故发生当天该栋楼上有一户业主装修,安装更换窗户。公安民警出警查明事发当时确认该户业主家有两名工人在施工,但没有监控录像和其它证据可直接证明事故责任人。该户业主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了一家装修公司负责装修,装修公司将更换窗户施工分包给了一家销售窗户的个体户,个体户又雇佣了1名工人负责更换窗户。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在案发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户施工,存在过错承担20%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承担10%责任,被雇佣的工人没有设立安全措施承担20%责任,雇主即窗户销售的个体户经营者承担5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