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系某瑜伽公司股东,原告因瑜伽店停业退费未果,将公司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全部股东一并起诉,要求公司返还会员费32540元及利息,并判令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全体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委托人委托李东阳律师应诉。律师经阅卷、核查工商档案与出资凭证后发现:委托人已实缴全部出资,案涉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未注销、未破产,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定条件不成就;公司经营困境系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所致,与委托人无关。庭审中,律师围绕出资义务、责任构成、法定条件三大核心展开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李东阳律师全部抗辩意见:判令某瑜伽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课程费325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对委托人及其他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厘清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边界。李东阳律师精准抓住出资实缴、期限未届至、责任条件不成就三大要点,用扎实证据与规范法理推翻原告主张。律师在复杂多被告纠纷中,快速锁定核心抗辩点,庭审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成功为委托人剥离责任,避免无辜股东为公司债务“买单”,充分体现对合同纠纷与公司股东责任规则的深度把控与专业办案能力。
李东阳律师